(2017)吉0203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红敏与宋秀玲、王佰成、吉林市龙电(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敏,宋秀玲,王佰成,吉林市龙电(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319号申请执行人李红敏,女,1959年4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宋秀玲,女,1972年12月31日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吉林省蛟河市。被执行人王佰成,男,1980年2月3日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吉林市龙电(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号。法定代表人李振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李红敏与宋秀玲、王佰成、吉林市龙电(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秀玲履行了赔偿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红敏赔偿款892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203民初19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宋秀玲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家红审判员 冯 锐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于源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