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陈彬与何倩倩、张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彬,何倩倩,张玉涛,陈彬,何倩倩,张玉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02民初968号原告:陈彬,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光,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210236601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雷雷,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12021605110026被告:何倩倩,女,1985年11月16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玉涛,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陈彬与被告何倩倩、张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倩倩、张玉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000元及起诉之日以后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陈彬放弃了被告支付起诉之日以后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告何倩倩因做生意用钱,于2015年12月25日向原告借款27000元,同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口头约定月息2%,该款被告至今未偿还。被告何倩倩、张玉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何倩倩于2015年12月25日向原告借款27000元,被告何倩倩出具了借条。原告多次催要该款,被告何倩倩未偿还。被告何倩倩、张玉涛于2010年5月17日登记结婚,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何倩倩借原告27000元,有被告何倩倩出具的借条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何倩倩应偿还。因原告所诉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借款应认定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倩倩、张玉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陈彬借款本金2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被告何倩倩、张玉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董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