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4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青岛顺德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肖玉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顺德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肖玉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4101号原告:青岛顺德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赵桂旭,总经理。被告:肖玉建,女,住胶州市。原告青岛顺德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肖玉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胶劳人仲案字(2016)第1256号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受理后,分别以(2017)鲁0281民初4031号,(2017)鲁0281民初4101号立案,因该两案系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决定将(2017)鲁0281民初4101号案移送至(2017)鲁0281民初4031号合并审理。审判员 郝李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鹿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