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朱新伟与王飞、张柏芹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新伟,王飞,张柏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645号原告:朱新伟,男,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宿迁市河滨新区。被告:王飞(又名王辉),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宿迁市湖滨新区,现住泗洪县。被告:张柏芹,女,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泗洪县。原告朱新伟与被告王飞、张柏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朱新伟诉称,原告与被告王飞于2014年11月8日双方签订多孔砖买卖协议,2016年6月25日双方经结算,被告王飞欠原告多孔砖355900块,定价为0.5元/块,价款为177950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王飞一拖再拖不愿偿还。被告张柏芹系被告王飞妻子,对此欠款应有偿还义务。被告王飞、张柏芹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二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泗洪县,且本案合同履行地也在泗洪县,故本案应由泗洪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泗洪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侯梦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