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0民初3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天津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三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三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365号原告:天津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750662-7,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跃进路81号。法定代表人:李玉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宏亮,男,该公司职员。被告:李三石,男,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天津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三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林鑫洁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