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2执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宝全与辽宁万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全,辽宁万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2执878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全,男,1969年6月5日生,满族,个体,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辽宁万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法定代表人:林希塔,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宝全与辽宁万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经调查了解申请人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现无法进行评估、拍卖,另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佟大志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昱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