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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8执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洪清、福建省将乐森达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清,福建省将乐森达木业有限公司,陈仁亮,杨晒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8执1041号申请执行人张洪清,男,195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执行人福建省将乐森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白莲镇白莲村,组织机构代码:79609632-6。法定代表人陈仁亮,总经理。被执行人陈仁亮,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明溪县。被执行人杨晒红,女,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明溪县。申请执行人张洪清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将乐森达木业有限公司、陈仁亮、杨晒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闽0428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万元及利息、代垫保全费660元,共计30660元。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林权登记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但已对被执行人陈仁亮持有的明溪县宏静网吧的股权及被执行人将乐森达木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了冻结。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未能提供。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将乐森达木业有限公司、陈仁亮、杨晒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是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股权,该股权暂无法变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保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将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428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建峰审判员  王进龙审判员  李绳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朱正国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