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更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玲萍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玲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822号罪犯陈玲萍,女,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上虞市人,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上虞市,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2016)浙0604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玲萍犯骗取票据承兑、信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00000元,没收财产30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陈玲萍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2016)浙06刑终474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350000元,并处没收财产300000元。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月丹、方欣玲,浙江省女子监狱指派警官庞某、陈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玲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庭审中,罪犯陈玲萍对执行机关认定的事实、出具的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陈玲萍提起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建议综合考虑该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刑罚、财产性义务履行等情况,严格掌握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玲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经常写稿投稿,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曾履行财产刑100000元,尚有巨额财产未曾履行,帐户余额1693余元。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玲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犯罪性质及尚有巨额财产未曾履行,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玲萍准予减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小玲审 判 员 俞永平代理审判员 李文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戴皖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