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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02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某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强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02刑初271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强,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揭阳市榕城区人,小学文化,住揭阳市榕城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1年4月22日被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4日被行政拘留,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吴越文、黄庆鹏,广东晨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刑诉[2017]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克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强及其辩护人吴越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初,被告人陈某强以人民币15000元的价钱向李天伟(另案处理)购买1把黑色仿“六四”式枪支及10发子弹,后藏匿于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办事处湖南村南祖怡南路40号其家中。2016年10月14日3时许,陈某强在榕城区侨汇酒店门口与酒店保安范某、苗某发生纠纷,陈某强便回家拿出该枪支返回现场,持枪支恐吓范某、苗某等人,随后被民警现场抓获,民警现场扣押到枪形物1把及弹形物5发。经鉴定,扣押到的枪形物为自制仿“六四”式手枪,具备枪支性能;扣押到的5发弹形物均为“六四”式枪支子弹,具备弹药性能。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范某、苗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痕迹检验报告,抓获经过证实材料,被告人陈某强的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强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强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陈某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对被告人陈某强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陈某强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㈡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少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黄佳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