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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执20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管晓东、厦门立闳眼镜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晓东,厦门立闳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20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管晓东,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被执行人:厦门立闳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孙坂南路51号三楼之二,组织机构代码30297891-X。法定代表人:吴武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管晓东与被执行人厦门立闳眼镜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于2017年4月11日至2017年4月12日依法在淘宝网上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一批机器设备进行司法拍卖,买受人吴大芳以105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厦门立闳眼镜有限公司的一批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吴大芳所有。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吴大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 礼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代理审判员  黄永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杨小芬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