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民初3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柳燕芝与被告沅江市四鑫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燕芝,沅江市四鑫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初322号之一原告:柳燕芝,女,汉族,1968年1月29日出生,住沅江市阳罗洲镇跃进村五村民组***号,身份证号4323021968********。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畅人,沅江市赤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沅江市四鑫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南嘴镇鸡婆村。法定代表人:张新建,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原告柳燕芝与被告沅江市四鑫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纷一案后,原告柳燕芝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燕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燕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柳燕芝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