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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2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鲁三维与田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三维,田云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22民初139号原告鲁三维,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田云,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鲁三维诉被告田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丽峰独任审理,2017年2月22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三维、被告田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三维诉称,2014年12月3日,被告田云因建房拖欠原告鲁三维欠款57000元,原告索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故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田云偿还原告鲁三维欠款57000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鲁三维出示欠条一支,拟证明其主张。被告田云辩称,欠款金额不认可,不是原告主张的57000元。原告的工程并未完工,应当扣除3475元(89㎡×24元/㎡+103㎡×13元/㎡)。原告所建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包括地面不平、主体墙倾斜、厨房及卫生间隔墙未完全进行分割、混凝土台质量不合格2014年已损坏、道路距离设计时确定3.5米、实际施工只保留了2.7米、窗子质量不合格、屋顶漏水等质量问题,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因此被告田云拒绝支付建房款。被告田云未向法庭出示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原告鲁三维与被告田云签订《三宝窑子村危房改造集中建设户新建房屋工程承包协议书》,协议甲方为集中建设户,包括郭反叶、田三先、高林义、田云、鲁五合、刘永丰、贺改枝、贾凤女,乙方为原告鲁三维。合同约定:一、乙方包工包料,严格按照新农办提供的施工图纸和甲方的施工要求进行施工建设;二、乙方先行垫付工程费用,集中建设8户按照工程进度分批次付款,具体付款方式如下:1、主房墙体完成后,各户分别付2万元;2、主房上瓦后,各户分别付2万元;3、主房、南房外墙抹灰后,各户分别付2万元;4、全部工程竣工后,各户分别付2万元;5、新农办验收合格、危房改造补贴资金到位后,各户分别付3万元;6、工程竣工1年后,如工程质量合格,各户付清剩余5000元。三、集中建设户必须意见一致,方便统一施工。四、乙方必须保证所购材料及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否则,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五、工程费:主房103㎡,南房50.89㎡,共计153.69㎡,每户工程总费11.5万元,总费用中包含公厕、硬化院、道路硬化等工程。原告田云在甲方处签字,被告鲁三维在乙方处签字,见证人田三换作为见证人签字。又查明,2014年11月份,原告鲁三维向被告田云交付了房屋。原告鲁三维收到被告田云支付的房屋建房款50000元。2014年12月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田云向原告出具欠条一支,其中认可被告田云应当支付建房款62000元,下欠57000元。还查明,房屋建设过程中,被告田云自己实施了正房屋内安装PVC吊顶,其中89㎡房屋并未使用原告提供的PVC板材,原告鲁三维同意在承包费中扣除89㎡的PVC款(24元/㎡)2136元及103㎡的手工费(13元/㎡)1339元。再查明,原告鲁三维依照《三宝窑子村危旧房改造集中建设户新建房屋工程承包协议书》所建房屋已经经过新农办验收合格。以上事实有原告出示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鲁三维与被告田云签订的承揽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田云作为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按照合同约定竣工满一年,如工程质量合格,各付付清剩余5000元,合同约定质保期已经届满,被告田云应当支付全部工程款57000元。原告鲁三维当庭表示同意在欠付款中扣除PVC安装及材料费用3475元,被告田云应当向原告鲁三维支付剩余报酬53525元。对被告田云提出的质量抗辩,其未出示证据证明原告鲁三维向其交付的房屋不符合质量要求,该抗辩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原告鲁三维的诉讼请求成立,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判决如下:被告田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给付原告鲁三维报酬535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3元(原告鲁三维已预交613元),由被告田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丽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