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581民初6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林素格与林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素格,林泽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581民初661-4号原告:林素格,女,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陆丰市,被告:林泽忠,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陆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栋,广东仁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素格与被告林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林素格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素格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素格撤诉。案件受理费11096元���减半收取计5548元,由原告林素格负担。审判长 庄建平审判员 郑小杭审判员 李奕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宏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