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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1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绥中县路路通汽车租赁公司与被告张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中县路路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1民初1004号原告绥中县路路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男,住辽宁省绥中县北环路。被告张某,男,住辽宁省绥中县大王庙镇。原告绥中县路路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原告绥中县路路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绥中县路路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做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中县路路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绥中县路路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林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秋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