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91执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周宏辉与廖宁湘、阳乐清、向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宏辉,廖宁湘,阳乐清,向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91执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宏辉,男,住洪江区。被执行人廖宁湘,男,住洪江区。被执行人阳乐清,男,住洪江区。被执行人向洪,女,住洪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宏辉与被执行人廖宁湘、阳乐清、向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唐 波审判员 向同任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左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