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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行终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段培林、鹤庆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培林,鹤庆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云行终21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段培林,男,汉族,1962年2月9日生,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鹤庆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云鹤镇北门街*号。法定代表人段红丽,县长。委托代理人范桂然,鹤庆县人民政府法制局局长。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吴孔榕,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上诉人段培林因诉鹤庆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29行初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段培林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段培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段培林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杜瑞芳审判员  赵学军审判员  熊家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 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