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杜峰、王田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峰,王田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1228号申请执行人杜峰,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住桐庐县。被执行人王田莹,女,1982年2月14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2民初360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田莹配合申请执行人杜峰将王田莹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车辆过户至杜峰名下,并承担执行费500元。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田莹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车辆过户至杜峰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承汉二〇一七���五月二日书记员 方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