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6民初26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通晓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致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兴华实业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通晓实业有限公司,广东致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兴华实业总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6707号原告深圳市通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根竹园社区大江工业区23号A1、A2、A3、A4,组织机构代码71528131-X。法定代表人王云龙。委托代理人张作春,陕西纳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致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城桂公路16号五楼505室,组织机构代码075050010。法定代表人张进杰。委托代理人欧谷山,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兴华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南二街18号5楼,组织机构代码190436488。法定代表人马小奇。委托代理人颜伦任,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成锋,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受理了原告诉两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通晓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2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庞梅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彭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