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19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晏桂云与李炳太、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桂云,李炳太,周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9418号原告:晏桂云,女,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李炳太,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周敏,女,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晏桂云诉被告李炳太、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广浩进行审理。原告晏桂云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李炳太归还借款2475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被告周敏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28日被告李炳太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35000元,并出具书面借条;2014年1月27日被告李炳太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12500元,并出具书面欠条。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予返还。被告行为侵犯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李炳太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本案的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晏桂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7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广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杜爱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