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执恢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朱跃永、杨西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跃永,杨西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2执恢337号申请执行人朱跃永,男,1957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新泰市。被执行人杨西成,男,1971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新泰市。申请执行人朱跃永与被执行人杨西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982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刚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王维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