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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5执异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五君与于祥波、孟庆财、蒋庆宝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五君,于祥波,孟庆财,蒋庆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异1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张五君,男,1970年5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宾县宾州镇中心街4委**组。申请执行人:于祥波,男,1969年5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宾县宾州镇迎宾尚城B区二号楼七门市。委托代理人:王本瑞,男,黑龙江于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执行人:孟庆财,男,1959年1月8日生,汉族,住宾县宾州镇西城街6委**组。被执行人:蒋庆宝,男,1974年4月1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宾县宾州镇文化路兴宾小区。在本院执行于祥波与张五君、孟庆财、蒋庆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五君对(2015)宾执第614-1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张五君称,请求中止执行(2015)宾执第614-1号执行裁定书;停止对申请人位于宾县宾州镇务勤村互动屯512.40平方米商服楼及黑LR13**号车辆的拍卖,并解除查封。理由是:2014年4月21日于祥波、蒋庆宝签订的“借条”和(2015)宾民初字第00152号民事调解书认定的事实,异议人对债务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异议人对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本案执行中未对债务人蒋庆宝的财产做任何强制执行,因此异议人有权拒绝履行担保义务。其次,债务人蒋庆宝已将位于宾县宾州镇中心街添星住宅小区楼房15套抵押给于祥波,且双方在“借条”中明确约定在抵押物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时才由担保人承担责任,本案在尚未对抵押物作出查封、拍卖处理的情形下,先行强制执行申请人的财产于法无据。本院查明,于祥波诉张五君、孟庆财、蒋庆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宾民初字第0015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为“一、被告蒋庆宝于2015年3月31日前偿还原告于祥波借款本金40万元;二、被告蒋庆宝于2015年5月31日前偿还原告于祥波借款本金60万元;三、被告蒋庆宝于2015年7月15日前偿还原告于祥波借款本金100万元;四、如被告蒋庆宝未按上述期限给付,被告蒋庆宝每期自愿赔偿原告损失60万元,三期合计赔偿180万元。五、被告张五君、孟庆财对上款给付承担连带责任。六、利息部分原、被告另行协商。”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申请人于祥波申请分别于2015年9月1日和9月2日作出(2015)宾执字第614号执行裁定书,对张五君名下宾州镇务勤村房屋,面积512.4平方米,房证号:2013000134及黑LR13**本田雅阁轿车予以查封。又于2016年11月20日作出(2015)宾执字第614-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张五君的位于宾县宾州镇务勤村互助屯512.40平方米商服楼及地下室120平方米”。现异议人张五君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了原借条复印件和添星住宅小区实测面积登记表,用以证明借条中载明的抵押15套房屋的事实。对异议人张五君提交的证据,申请执行人于祥波质证意见为:“对证据无异议,虽然调解书对债务的履行达成了新的协议,而且张五君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但也不否定原始借条的约定内容。抵押的15套房产协议作价200万元,已经登记在于祥波名下,不需要法院强制执行。而请求拍卖张五君房屋是偿还200万元之外的部分,因调解协议中欠款和违约损失、利息已达400万元,该房屋目前有银行贷款做抵押,又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便拍卖张五君这套房屋,也不足以还清全部欠款。对于另一担保人,目前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所有没有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各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和原始借条载明的事项均不否认。法院的调解协议确定张五君、孟庆财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而申请执行人于祥波同意先行履行借条中的约定,在被执行人蒋庆宝不能偿还欠款的情况下用抵押房屋抵偿200万元,不足部分申请拍卖担保人张五君房产,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作出(2015)宾执字第614-1号执行裁定书并无不当。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张五君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徐立晔审判员  朱洪志审判员  庞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丽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