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3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姜晓飞与孙世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晓飞,孙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3执116号申请执行人:姜晓飞,男,1981年10月11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孙世军,男,1961年8月3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公务员,现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姜晓飞与被执行人孙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姜晓飞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民一初字第2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丰慧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熊化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