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3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乐山华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春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华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春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3民初601号原告:乐山华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李勇军,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佳芹,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燕,女,住四川省犍为县。本院在审理乐山华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春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山华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华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华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乐山华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利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家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