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5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雪英与高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英,高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5308号原告:王雪英,女,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高杰,女,1974年11月13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英与被告高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雪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王雪英负担。审判员 殷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罗香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