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6执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借款合同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6执150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司寨乡前司寨村。身份证号:410726197201240853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41072619651014203X,住延津县王楼镇小城村。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借款合同一案中,经查询由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6民初1835号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勇审判员 李绍简审判员 姜志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胡殿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