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虞城县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单平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城县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单平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1553号原告:虞城县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城郊乡孙尧村。法定代表人:陈胜利,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单平力,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城县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单平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未给被告单平力送达民事诉状等法律文书之前,原告虞城县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城县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虞城县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苗 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戈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