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民终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郑美芳、王瑞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美芳,王瑞珍,刘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11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美芳,女,汉族,1957年10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频、韩若冰,福建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瑞珍,女,汉族,1955年10月14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端,男,汉族,1977年11月18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郑美芳因与被上诉人王瑞珍、刘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8号民事判决存在基本情况未查清、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4985元,退还上诉人郑美芳。审判长  卢秋华审判员  郑乐影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丽梅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