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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15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雅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西诚誉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雅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西诚誉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15900号原告:上海雅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郭永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惠娟,女。被告:江西诚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法定代表人:陈彬诚,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妮娜,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雅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诚誉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郭永平、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惠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妮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雅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6年3月30日签订《产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生产OVS/23M25款衣服,单价为人民币32元,数量为6,400件,交货日期为同年7月15日。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未提交样衣和面料品质样,并于同年7月9日向原告发送邮件称订单无法操作,要求转至其他工厂生产。该款衣服的商标、吊牌、衣架由原告提供,合同上标注的价格为2元/套,已发送给被告,因被告未履行交货义务,故应由被告赔偿。此外,由于被告单方终止合同,致使原告得不到预期收益,该损失应由被告承担。预期收益的计算方式为,原告将货物出售给客户可得的收入为262,752元,减去采购成本185,982.91元,计76,769.09元。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1、赔偿辅料损失12,800元;2、赔偿因其违约拒绝交货的预期收益损失76,769.09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江西诚誉服饰有限公司辩称:对合同的签订时间没有异议。原告提供的辅料中,我方只于2016年7月10日收到了洗标和衣架,商标、吊牌均未收到。由于收到上述辅料时距交货日期仅为5天,且原告一直未提供全部辅料,被告来不及生产而解除了合同。洗标和衣架仍在被告处,被告曾发函要求原告将辅料运回。此外,原告诉请的预期收益损失的真实性无法判断,且与被告无关。故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30日,原告作为采购方、被告作为供货方,双方签订《产品买卖合同》,约定OVS/23M25款衣服共计6,400件,单价为32元,金额为204,800元,走货国家为ITALY订单;大货允许订单溢装5%;大货出运前十天,每款要求提交船样,打样的尺码每个尺码5件给客户批核;由于被告生产或产品质量等原因造成的延期交货,所产生的附加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合同单价包括所有原辅料费(指定的商标、吊牌、衣架费用按已经约定2元/件的费用,超出部分原告承担);此货最终目的地是意大利,要求做测试,测试项目为偶氮、洗衣色牢度等11项;交货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同年7月9日17时43分,被告向原告发送电子邮件,载明:23M25款因毛纱对色不到,我司现无法操作,有劳帮手撤走。同日22时9分,原告向被告发送电子邮件,称23M25款的测试,前片的摩擦色牢度没有达标,要求重测,请速提供两块印花前片给其重新安排测试,另外,请被告确认已收到此款的商标、尺码标、洗水标、衣架这些辅料。被告于次日回复称,此款只收到洗标及衣架,主标/尺码标及挂牌没有收到。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确认收到系争合同项下洗标、衣架各6,400件,愿意退回原告处;原告拒绝收回上述辅料,称辅料系为履行系争合同专门制定,无法另作他用。就原告向国外客户转售货物的价格,原告称由于涉及保密信息,其在合同签订时未告知被告。认定以上事实的依据为:《产品买卖合同》;往来电子邮件;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以上书证,经举证、质证,其真实性及证明力可予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虽名为买卖合同,但合同约定产品需使用指定的商标、吊牌、衣架等辅料,并要求对偶氮、洗衣色牢度等11个项目进行测试,因此,被告系根据原告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原、被告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根据系争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同年7月15日交付23M25款衣服6,400件。至同年7月9日,被告向原告发送邮件称因毛纱对色不到而无法操作,要求原告撤走。现被告亦确认系争合同已实际解除,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责任在于被告。被告辩称因原告未及时提供辅料致被告来不及生产而解除合同,对此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与被告在上述邮件中的陈述不符,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关于辅料损失。本案中,原告主张为履行系争合同,其已向被告发送了商标、吊牌、衣架共6,400套,根据合同约定,每套价格为2元,总价值计12,800元,该款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关于辅料的交付,原告未向本院提供送货凭证,现被告仅认可收到衣架、洗标各6,400件,本院予以确认,该部分辅料款为原告履行系争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在合同难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构成原告损失,被告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合同未对洗标、衣架单独定价,本院参照合同约定的辅料价格,酌定为1元/套,被告应赔偿原告的辅料款为6,400元。关于预期收益损失。本案中,原告还主张被告赔偿因违约造成的预期收益损失,并向本院提供其与客户签订的外销合同以证明原告转售货物的可得收入。对此,本院认为,一方面,上述外销合同仅为复印件,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另一方面,即使该外销合同真实有效,原告也未在本案所涉合同签订时,就合同按约履行后原告的预期收益向被告作合理善意的提示,以使被告充分考虑与原告的缔约行为是否符合商业利益,或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承担过大的商业风险。因此,原告既未证明预期收益损失真实存在,被告就该部分损失亦难以预见,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诚誉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雅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损失6,400元;二、驳回原告上海雅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9元,减半收取计1,019.50元,由原告上海雅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994.50元,被告江西诚誉服饰有限公司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慧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梅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