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文兵与程斌翩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兵,程斌翩,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547号原告:赵文兵,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琼,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被告:程斌翩,女,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现住合肥市蜀山区,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巢湖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485110426A。负责人:陶红。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嵩,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兵与被告程斌翩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原告方赵文兵申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为第三人,现原告赵文兵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文兵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文兵负担。审判员 朱利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汪菡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