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8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8204苏州钦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昆山中大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钦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昆山中大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8204号原告:苏州钦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088080913C,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西横港街。法定代表人:吴雪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江苏苏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江苏苏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昆山中大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858922159,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青阳北路553号1幢。法定代表人:张力。原告苏州钦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中大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钦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6元,减半收取393元,由原告苏州钦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春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陆维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