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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嘉祥明生置业有限公司与陈玉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祥明生置业有限公司,陈玉兰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1216号原告:嘉祥明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祥城新区洪山路西、吉祥路北。法定代表人谢军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玉兰,女,197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原告嘉祥明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玉兰商品房销售合同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嘉祥明生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玉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嘉祥明生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陈玉兰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祥明生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玉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祺人民陪审员  曹玉英人民陪审员  鲍淑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胡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