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7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未过连与陈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未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7民初489号原告:未某某,女,生于1958年11月,汉族,甘肃省积石山县人,农民。被告:陈某某,男,现年25岁,汉族,甘肃省积石山县人,农民。原告未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未某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未某某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未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未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尚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菊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