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民初6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瑞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洪智、许惠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瑞洹科技有限公司,赵洪智,许惠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6825号原告成都瑞洹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沙。委托代理人李可。被告赵洪智。被告许惠茹。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瑞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洪智、许惠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成都瑞洹科技有限公司(甲方)被告(乙方)签订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担保协议书》的第七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注明的甲方住所地为XXXXXXXXXXXXXXXX。同时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辖终65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原告成都瑞洹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XXXXXXXXXXXXXXXXXX,且双方约定纠纷由甲方,即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说明双方同意将纠纷提交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应遵守双方约定,由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