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5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珍珍与被执行人赵红雨、闫书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珍珍,赵红雨,闫书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5566号申请执行人孙珍珍,女,汉族,1992年4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被执行人赵红雨,男,汉族,1982年9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被执行人闫书娟,女,汉族,1983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申请执行人孙珍珍与被执行人赵红雨、闫书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7)郑黄证执字第178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珍珍于2017年4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赵红雨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219号院14号楼4单元80号房产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赵红雨、闫书娟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司亚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