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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2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丁得凯与焦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得凯,焦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648号原告:丁得凯,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焦岩,男,198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丁得凯与被告焦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丁得凯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得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丁得凯负担。代理审��员安芳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明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