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1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莱州市沙河镇秋鑫石材厂与被告张松良、国振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沙河镇秋鑫石材厂,张松良,国振丽,莱州市沙河镇秋鑫石材厂,张松良,国振丽,莱州市沙河镇秋鑫石材厂,张松良,国振丽,莱州市沙河镇秋鑫石材厂,张松良,国振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1826号原告:莱州市沙河镇秋鑫石材厂,住所地莱州市。经营者:张建秋,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杰,莱州市夏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松良,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国振丽,女,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莱州市沙河镇秋鑫石材厂与被告张松良、国振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莱州市沙河镇秋鑫石材厂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州市沙河镇秋鑫石材厂撤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计230元,由原告莱州市沙河镇秋鑫石材厂负担。审判员 崔洪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高佳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