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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1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莱州市沙河镇秋鑫石材厂与被告张松良、国振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沙河镇秋鑫石材厂,张松良,国振丽,莱州市沙河镇秋鑫石材厂,张松良,国振丽,莱州市沙河镇秋鑫石材厂,张松良,国振丽,莱州市沙河镇秋鑫石材厂,张松良,国振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1826号原告:莱州市沙河镇秋鑫石材厂,住所地莱州市。经营者:张建秋,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杰,莱州市夏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松良,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国振丽,女,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莱州市沙河镇秋鑫石材厂与被告张松良、国振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莱州市沙河镇秋鑫石材厂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州市沙河镇秋鑫石材厂撤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计230元,由原告莱州市沙河镇秋鑫石材厂负担。审判员  崔洪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高佳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