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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吕清林与王延松、任芳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清林,王延松,任芳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215号原告吕清林,男,1930年10月19日生,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王延松,男,1977年2月28日生,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任芳惠,女,1951年10月25日生,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清林与被告王延松、任芳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二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或下落不明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清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00元(系减半收取),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海军审 判 员  陈雪梅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孙大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