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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4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靚与被告陈茂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靓,陈茂林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4民初255号原告:陈靓,女,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小学文化,在外务工,户籍地茶陵县,住茶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书琼,女,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系原告陈靚的姐姐,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陈茂林,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户籍地茶陵县,现住茶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瑜,茶陵县东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陈靚与被告陈茂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陈靚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靚撤回对被告陈茂林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黄文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罗宇嘉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