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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恢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王秀芝、秦永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芝,秦永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恢398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芝,女,198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秦永田,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王秀芝与秦永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的(2017)津0112民督监13号民事裁定书撤销(2013)南民督字第21号支付令,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南民督字第21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唐建华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志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