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7102行赔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占营与洛阳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占营,洛阳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7102行赔初20号原告:郭占营,男,195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力争,该局局长。本院审理的原告郭占营诉被告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房屋行政赔偿一案,须以原告郭占营诉被告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已在本院立案尚未审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王宇声审判员 罗卫华审判员 段红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晨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