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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行审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长春市宽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突泉县兴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强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宽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突泉县兴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03行审初41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宽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长春市北人民大街3366号。法定代表人刘华增,局长。委托代理人:孙策,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突泉县兴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突泉镇桥北三粮库东。法定代表人许春辉,经理。委托代理人:倪成刚,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宽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申请执行人突泉县兴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强制执行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宽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宽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回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刘景波审 判 员 李红岩人民陪审员 刘   爱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