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81执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河顺信用社诉李水生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顺信用社,李水生,李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810号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顺信用社负责人岳志国,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李水生,男,汉族,1955年8月28日生,住址:林州市河顺镇南曲阳村北区***号。被执行人李艳军,男,汉族,1975年6月20日生,住址:林州市河顺镇南曲阳村北区***号。本院在执行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顺信用社诉李水生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5万元及其利息。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581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高志鸿审判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志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