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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恢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356姚建方与南通市华通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建方,南通市华通纤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恢356号申请执行人姚建方,男,1966年12月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南通市华通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郭园镇蒲黄路8号。法定代表人吴永生。本院在执行姚建方与南通市华通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姚建方以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商初字第04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雪飞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