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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1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喻某三与被执行人岳阳某包装有限公司、李某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某三,岳阳某包装有限公司,李某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1执599号申请执行人喻某三,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居民,住岳阳县柏祥镇文付村来家村民组6号,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6704105030。被执行人:岳阳某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荣新路3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某峰,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居民,住岳阳县荣家湾镇麻塘企业办。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680920231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喻某三与被执行人岳阳某包装有限公司、李某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0日、2016年11月17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岳阳某包装有限公司、李某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岳阳某包装有限公司、李某峰在5日内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喻某三借款293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逾期后被执行人岳阳某包装有限公司、李某峰未自觉履行。经本院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岳阳某包装有限公司、李某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岳阳某包装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破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清波审判员  昌小勇审判员  周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陶珍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