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3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宁夏宝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吕寻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宝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寻云,宁夏西部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3207号原告:宁夏宝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中国穆斯林国际商贸城东培楼四楼。法定代表人:耿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京,男,该公司法律事务专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婷,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寻云,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宁,宁夏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鹏波,宁夏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宁夏西部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高新区创新园20号。法定代表人:张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鹏,男,该公司片区主任。原告宁夏宝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寻云及第三人宁夏西部热电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因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宁夏宝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宝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宝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夏宝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申建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助理 俞德渊书 记 员 薛 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