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江培均诉韩宝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培均,韩宝欣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1408号原告:江培均,男,1968年1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上石桥镇,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山东师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宝欣,女,成年,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培均诉被告韩宝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培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由原告江培均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二0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周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