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执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白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陈文军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陈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1455号申请执行人:白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被执行人:陈文军白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陈文军行政非诉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802行审12号行政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已收到被执行人陈文军交付的罚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802行审12号行政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兆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支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