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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2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现军诉娄晓阳、古乐、李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现军,娄晓阳,古乐,李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2231号申请执行人杨现军,男,汉族,1979年3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娄晓阳,女,汉族,1988年1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古乐,男,汉族,1984年5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李卫,女,汉族,1966年8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杨现军诉娄晓阳、古乐、李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431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娄晓阳、古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杨现军借款20万元及利息108000元。被告李卫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娄晓阳、古乐、李卫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现军于2017年2月1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娄晓阳、古乐、李卫于2017年4月27日支付原告杨现军60000元,余款253920元于每月25日前还款10000元至还清为止。鉴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履行期限较长,本次执行程序应于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22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海审判员  李小涛审判员  王 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郭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