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平度市京立农资经营部、赵有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度市京立农资经营部,赵有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564号申请执行人平度市京立农资经营部,住平度市富安商城7号楼11号房,注册号370283600543122。法定代表人李京立,经理。被申请执行人赵有健,男,1970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度市京立农资经营部与被执行人赵有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0283民初89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学亮审判员 卢爱林审判员 张 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