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2执11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黄山市易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胡小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易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胡小苗,程延风,洪小华,朱海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11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山市易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前园南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97392875N。法定代表人:吴龙,董事长。被执行人:胡小苗,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程延风,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公务员,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洪小华,女,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朱海农,男,197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小苗、程延风、洪小华、朱海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朱海农名下所有的牌号为皖J×××××号中巴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朱海农名下所有的牌号为皖J×××××号中巴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小玲审判员 王柏松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驰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